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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4/5/1 16:47:00

这是给屏幕前每一位奋进的“后浪”写的。在你们身上,我看到了自己年轻时好学的影子。

作为“前浪”,人之过在好为人师,今天也不能免俗,给“后浪”提供一些建议。

顺便说一句:按照我说的目录学习完毕之后,你很可能陷入孤独,那时候不要怪我。

我们单位叫市场监督管理局,由工商、质监、食药三个部门合并而成,又把原知识产权局的专利、物价局的物价、盐务局的食盐、商务局的垄断等业务归并合拢而来,一句话:业务复杂,学习内容广泛,终生学习在市场监管局不是空话,活到老学到老,学到老也学不完。

那么,应该怎么学习市场监管局的业务知识呢?

武侠小说《笑傲江湖》中有一门剑术叫“独孤九剑”,破刀式、破剑式、破枪式、破掌式等等,剑招不多,悟其精要,就足够了。

类比“独孤九剑”,从“质量”两个字说起吧。

本来“质量”二字指的是“小”质量,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知识的定义为“一组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”。比如:一把刀,刀刃硬度是否能够达到标准规定的数值,满足为合格,不满足为不合格;一袋方便面,蛋白质含量是否满足标准的规定,满足为合格,不满足为不合格。

你在办公室接投诉,经常会接到“质量不合格”的投诉,这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,也是很多人的错误概念。

“合格”了就代表质量好了吗?比如肉丸标准,普通人很容易疑惑,为什么工厂做好的肉丸居然比自己买肉做成的肉丸价格低的多?因为标准规定了,牛羊肉肉丸含肉量大于等于8%,猪鸡肉肉丸含肉量大于等于10%,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称之为“肉丸”。含肉量作为一组特性中的一个,满足“要求”容易不?

跟“不合格”对应的还有一个经典概念“缺陷”。二者意思相近,却又不同。不合格针对的是检测数据达不到标准要求,不合格的产品不一定有缺陷。

有缺陷的产品是否一定不合格?答案也是否定的。比如我曾检测煤炭的发热量,有一次设备故障,拆开后才发现,一段很短的头发把搅拌器缠住了,电脑自动停止了下一步运行。这台检测设备检测绝对是“合格”的,但是,没有设置防异物的设施(可能只需要一元硬币大小的铁丝网),所以一不小心,设备就停止运行了,修理很麻烦。这还只是小缺陷,安全缺陷直接就断骨头断筋了。

不合格是检验出来的,缺陷是使用出来的。

以上是“小”质量概念中的“合格”问题。

什么是“大”质量?如果你是一家食品厂老板,订购的生产线提前2个月交付让你多赚钱与推后两个月交付让你等急眼,差别有多少?即使产品质量非常“合格”,估计你内心也很不舒服,毕竟,晚投产两个月的损失摆在那里。

同样的产品,都“合格”,都按时交付,后续三包服务好的,或者出现问题及时修复的,你选哪一个?答案是不言而喻的。买房子也要选物业好的,随着时代的进步,“服务”也归于“质量”范畴了,这就是质量的“大”。这也是为什么要合并多个部门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本质原因。过去一个投诉可能涉及多个部门,现在只要一个部门就能解决,只是需要多个科室一起来。

有时间看看标准吧。“质量”的判定标准是“标准”,包括国标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还有企业标准。

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状来说,GB和GB多读一下,作为标准训练的基础。等读通份标准后,就有感觉了,就像现在看一本初中教科书,很快就能抓住其中的“考点”一样。

读标准尤其要学会“批”的概念,涉及随后的抽样和不合格或者合格判定,比如食品标准往往有规定“同一组人、统一时间、同一生产线”生产的产品为“一批”,对执法用处很大。

如果有条件,最好能去检测机构干一段时间,能更好得理解标准,对《检测报告》也能体会其中的数据背后的意义。

我曾经所在的检测机构,溶液配制的原始记录是错误的。也就是说,所有涉及溶液的检测都是错误的。

关键是,无数次实验室认证都通过了,来审核的都是“专家”。一群人从事所谓的“检测”,出具结果,然后让执法人员执法,基层市场监管,目前就处于这种状态。比如,“Z粮宾馆”曾经被检出“炸肉”菌落总数超标,还是严重超标。时间太久了,具体数据不记得了。只记得当时我看过报告后,感叹如下:除非得肺结核的人在样品里吐了一口痰,否则油炸食品不会出现这种结果的。

到底是样品保存出现问题还是检测出现问题,一切都不能确定了,但检测机构出问题了是必然的。

同样还是这家检测机构,当年居然联系食品企业可以“复检”。

什么是复检?食品抽样后,一部分用于检测,一部分用于“备样”。检测不合格后,除微生物超标等4种情况外,可以申请“复检”。

复检机构都是权威性的,有具体目录。

一家检测机构居然连这一点都不懂,无知得令人发指,这种检测机构的报告慎用。

有些执法人员说,反正我们拿报告办案,别的不用管。对这种态度,我是坚决反对的。比如“炸肉”菌落超标,这是非常容易想明白的问题。

还有这家检测机构的一份报告,显示我市一家超市销售的“六个核桃”执行标准不对。

我查了一下,六个核桃执行了还没有到实施日期的标准,但要求更高更细(新标准厚度是原标准的三倍),按照《标准化法》的选择,鼓励企业采用更先进的标准,直接推翻了这个检测报告。

还有一个法院判例,某企业的食品标注了过期标准,该产品按照正在执行的国家标准检测合格,当地市场监管局以“虚假标注”的名义罚款5万元,企业上诉,法院支持了市场监管局。对此我的评价就一个,葫芦僧判断葫芦案。这种“葫芦”事,从来都不少,只是企业里的“葫芦”太多,没人告而已。

说了这么多,总结为一句话,懂标准,用标准,不要葫芦“标准”。

再谈谈执法注意事项。

现在很多执法人员基本停留在一部法律玩一辈子状态下,看看违反条款,再找对应罚则,结束。

此处先敲黑板,法律是一个体系,不是一个点,不是一条线,而是一个立体的体系。有些执法人员把法律执行成了一个点,正所谓一叶障目、不见泰山。

用武侠战术来形容,这种理解相当于学会了出拳踢腿等招式。

在具体的法律条款之外,作为行政执法部门,行政执法的基础还有《行政处罚法》、《行政强制法》、《行政复议法》、《行政诉讼法》、《国家赔偿法》。

行政处罚法教会你行政处罚的选择,行政强制法教会你行政强制的具体规定。

没有这两部法律,具体的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广告法》、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药品管理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》等行政法规都是空中楼阁。尤其是从重、从轻、减轻、不予处罚等具体情形,不是随便就可以执行的。

《行政复议法》规定了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的几种情形,最后的兜底条款提到了“利益相关方”,《行政诉讼法》也有类似规定,这体现了“举报”和“投诉”的不同。

有很多执法人员至今分不清两者的区别,就在于没找到本质“利益相关方”。向外延伸,破坏法律公平,影响市场局正常运行的职业打假人群体,更多的是举报人,少数买一点产品的是投诉人,前者无权提出行政复议。

新的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》明文规定了投诉举报的差别,只能说,高层水平高又接地气啊。

还有一个核心问题,学习法律只限于本部门。

说这些希望屏幕前的你记住,不要只等待上级指示,既然身在公务员行列,要对得起自己的身份,对得起人民的信任。多读多看,仅仅看自己工作对应的一部法律是不够的,很多时候会发生法律间的横向联系,此处必须加上“竞合关系”。

所谓竞合,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条款。此时应该怎么办?比如,一批食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: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、产品质量不合格、盗用他人厂名厂址。也就是说,同时违反了《商标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相关条款。

这种情况下,行政法规没有明文规定,参考刑法相关规定,以最重处罚执行。通常来说,产品质量违法比表面违法的处罚更重,应该执行《食品安全法》,商标持有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索取民事赔偿。

学会了基础性行政法律并能建立横向联系,就算会蹲马步了,脚下有根了。

市场监管局还执行四部特殊的法律,《商标法》、《专利法》、《合同法》和《公司法》系列,公司相关法律有好多种,具体规定了不同类型公司的成立、运行、消亡,不是我接触过的领域,不多说。

三大法系,民法、刑法、行政法,不是孤立的。三种法律同时学,才能真正打通任督二脉,练好“内功”。比如,外国来的资料,需要我国驻该国大使馆出具证明文件才有效;比如,执法中碰到暴力对抗,可以通过公安机关配合;比如,违法情节严重的,如制造不合格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或者销售15万元以上的,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,应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还有一个很容易碰到的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”、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”,无论案值高低,都是要入刑的,这一点一定要提高警惕,不要落个渎职罪。比如碰到行政相对人逃脱有充分证据证明标的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的,即使限于权限不能找到相对人,至少要把标的物运走。

“无主财产”问题,属于民法,由法院来认定。

学完这些,打通任督二脉,有内功了,学习什么招式(法律)都变得轻松,很会抓“考点”了。

作者:王健一

来源:说点多余的话

发布单位: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(数字出版部)

注重交流执法经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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